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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给制度“体检” 为权力“扎笼”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11/27】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阅读: 】

  共对183个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废止68件,宣布失效9件,予以修改48件,继续有效58件。11月26日,记者从海南省纪委获悉,该省纪委监察厅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了解,海南省纪委调研法规室从去年初开始,对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集中摸底,从前期摸底的情况看,发现的问题还不少。

  “比如,海南省监察厅2010年1月8日制定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明确省监察厅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主体,现在已不符合纪检监察工作‘三转’要求,有关工作也早已移交,但相关文件和制度规定还在。”海南省纪委调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随着“三转”工作的深入推进,省纪委、监察厅曾经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看来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相适宜的问题,“有的同上位法规文件相抵触;有的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有的已被新制度涵盖或取代;有的事实上已不再执行;有的制度之间存在分散、交叉、重复等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导致权力的“笼子”不牢靠。针对这些问题,海南省纪委去年9月开始,集中对1988年至2014年由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制定或牵头制定的18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全面筛查、初步审查、集中复核、征求意见、审议发布的步骤进行,前后历时一年多,对筛查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按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和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分类处理。

  有的要废止。对于文件适用期已过,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这类文件就应该及时宣布失效。

  有的要予以修改。例如,2012年12月19日,海南省监察厅印发的《海南省监察厅工作规则》,该文件不符合当前“三转”后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后的新情况,有的内容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修改,以适应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加强内部管理需要。

  有的仍继续有效。例如,2006年4月3日,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得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收钱敛财的有关事项,对当前工作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仍需继续完善适用。

  最终,海南省纪委共对183个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废止68件,宣布失效9件,予以修改48件,继续有效58件。日前,海南省纪委监察厅已印发《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纪委有关领导介绍说:“经过这次集中清理,不仅摸清了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文件的‘家底’,还解决了制度‘碎片化’、‘老化’及不衔接、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是对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文件的一次‘全面体检’,更是一次‘强身健体’,让制度的‘笼子’更密实更稳固。”

  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并不意味着就此一劳永逸。据了解,海南省纪委将结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完善,并着手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和清理机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记者 段小申 通讯员 廖巧霞)